第9章
(2037年修訂版·結婚證附錄,雙方簽字即生效)
第一條 身份模式自主協商
母妻雙方可於婚配登記後七日內,自行協商確定日常生活身份模式:
(一)全天母子模式;
(二)全天夫妻模式;
(三)晝夜分割模式(每日06:00至21:59為母子關係,22:00至次日05:59為夫妻關係)。
協商結果須以書面形式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母妻指導中心備案。逾期未備案的,默認執行晝夜分割模式。
第二條 母親管教權與兒子服從義務
不論前條選擇何種模式,兒子年滿十八週歲後仍被視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個體」。
在日常生活、教育規劃、財產支配、人際交往等非性行為領域,母親對兒子保有完全管教權與最終決定權,包括但不限於罰跪、戒尺、體罰、扣除零花錢、檢查並清除電子設備內色情內容等。
兒子拒不服從的,扣除當月全部人口再生補貼,並由社區強制執行七日孝子再教育。
第三條 性交請求不得拒絕
母親對兒子提出的性交請求負有無條件服從義務,涵蓋時間、地點、體位、著裝、語言、道具等一切要求。
每日累計不超過五次,每次不超過三小時。除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禁慾證明外,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四條 最低交媾頻次與避孕禁止
(一)每周至少完成三次完整無保護內射行為;
(二)母親排卵期內每日至少二次;
(三)嚴禁使用避孕套、體外射精、避孕藥及其他一切避孕手段。
第五條 強制受孕期限
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內,母親必須成功受孕並足月生產。
逾期未孕的,母親強制植入促排卵芯片併入住集中受孕營九十日;兒子同時加配一名輔助妻子,直至原母妻完成受孕為止。
第六條 附則
本條例由國家人口再生委員會負責解釋,智腦項圈及居家監控設備實時監督執行。任何違反行為均視為危害人口再生罪,依法追究責任。
雙方簽字確認:
丈夫:李央(簽字/指紋)
母妻:夏緣(簽字/指紋)
社區指導員(簽字/指紋)
日期:203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