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企與被害人孟鶴發生性關係既遂。
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判處。
因被告人多次採取積極措施去輓回被害人的損失,對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情節較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孟紅盈打開最上面的紙箱,探頭進去翻找了一番,說:「給他送點甚麼進去?」
孟企母親走到衣櫃旁,反問道:「錢?衣服?」
坐在床上的女孩默默把脖子上的銀色項鍊脫了下來。
「不行,這種貴重物品會被扣下的。」孟紅盈擺擺手。
孟鶴歪著頭感到疑惑。
「送書倒是可以。」女孩的姑姑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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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孟企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沒有異議。
孟企的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孟鶴與被告人孟企系單親家庭,且與被告人亡妻外貌過於相像,受朝夕相處的環境和來自被害人好感的多重影響,不能對被告人套用一般人立場,且被告人沒有在被害人十四週歲以後未對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之發生關係,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
放學鈴響後又過了好幾分鐘,孟鶴仍坐在課桌前奮筆疾書,並沒有注意到站在一旁的張茗和李莉兩人。
李莉把手拍向孟鶴的課桌桌面,「小鶴!」她敦促著讓孟鶴把學習筆記收起來。
孟鶴抬頭看見兩人擔憂的眼神,對她們微微笑了笑。
「來!」莉拉等小鶴收拾完書包,立刻拉著她手將她拖出校門,鑽入了李傳雲的車里。
「爸!能不能幫我一個的忙?」長相標準身材高挑的女孩開口。
「甚麼忙?能幫的我才會……」
「是關於我最好的朋友的,你就答應了吧!」女孩叉著腰,氣勢逼人。
「小鶴的?」李傳雲問。
「李叔叔……幫幫我爸爸……」
「求你了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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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孟企與被害人孟鶴(戶口登記出生日期為20V9 年 7 月 19 日出生)系親生父女關係。
被告人利用其監護關係,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共 45 次,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企被告人利用其監護關係與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孟企供認其妻子亡故後一直單身,平時沒有性生活,在照護女兒的過程中與孟鶴產生好感,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孟企在被害人十四週歲以前沒有與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在被害人十四週歲以後也沒有對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孟企已獲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三天後開庭,你可以去,但最好不要,庭審其實就是輪流念稿過個流程,你的證言咱檢方都知道,會委派委託人的。」女警對女孩說道。
孟鶴滿臉疑慮地看著她。
「結果呢基本都定好了,你去了也是給你爸爸壓力,搞不好有甚麼變數我也說不准。」
「我在那裡會對他不利嗎?」
「嗯,你好好準備考試更重要,你爸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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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孟企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六個月,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行業以及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馮老師站在講台前,環視了一下教室,三十多名學生正齊整整地低頭做題,不發出一點聲響。她多次轉身抬頭看牆上的時鐘。
她看向靠牆座位的孟鶴,看她眉眼間沒有任何表情,反倒自己逐漸焦躁起來。
突然,班主任大步走下講台,拉著孟鶴拽她起來。
「孟鶴,跟著我。」說完,她急衝衝地往教室後面走去。
走到門口時她又反身對學生們說了句:「好好做題不要吵鬧。」
馮老師領著孟鶴來到學校停車棚,將自己的電動摩托車推了出來,遞給女孩一個頭盔,說:「去法院。」
孟鶴捧著頭盔,先是呆呆地看著老師,然後帶著月眉星眼,衝她燦燦笑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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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